摘要
人工智能的高速发展,使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法律上应以何种方式进行保护,成为法律领域必须明确的问题。从技术特征和产生过程来看,人工智能是功能高度自主化的人类工具,法律领域应当防范人工智能带来的功能风险,而非主体颠覆。人工智能的工具属性并不必然否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为作品获得法律保护的可能性。在外观主义作品观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通过设定外观主义的“创造性”标准,实现其外在标识化,从而有条件地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基于工具属性视角,人工智能作品以使用者为核心确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更有利于其独立于智能工具本身的社会流转和价值实现。
基金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算法正义’视域下的数据权利体系研究”(项目编号:TJFX20-008)阶段性成果
天津市高校“中青年骨干创新人才培养计划”资助成果
天津商业大学“青年英才百人计划”资助成果(资助时间2018.01.01-202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