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优化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措施的公告202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第416号公告。公告表明,进出口的农药应在我国取得农药登记,进出口农药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对农药的质量负责,出口的农药还应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进出口实行名录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最新调整的名录见附件1)由农业农村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公布。
出处
《农化市场十日讯》
2022年第1期6-7,共2页
Journal of Agrochemical Mark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