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条款在出台后存在很多争议。重大过失作为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存在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有可能会引起新的不确定性,应审慎推进。不能因为诉讼形式的不同,而排除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即不仅环境私益诉讼中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也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是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条款的关键,应当根据不同的损害后果来制定不同的确定标准。
出处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CAS
2021年第6期41-47,共7页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基金
海南省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编号:HYS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