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在情报领域大量运用公私合作模式,开展情报外包和第三方信息收集共享。美国情报公私合作实践存在界限不清、公法价值削减等问题。为此,美国明晰了关于“政府固有职能”的判断标准,完善了监督披露制度,修正了相关法学理论,强化对情报公私合作的监督问责能力。我国可以从中得到启示:通过立法明确情报公私合作的容许界限,强化情报公私合作的监督问责,促进情报合作法制的完善。
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6期41-48,共8页
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
基金
四川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科研项目“警务第三方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JCZFYB19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