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作者遍查法律后,梳理出了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所拥有的强制执行措施。研究发现: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是广泛性与重点性的结合,划扣存款、变卖物品的强制执行权由海关和税务机关独享,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强制执行权以维护国防利益和公共安全利益的人身强制措施为主,其他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以排除妨碍、强制拆除、代履行为主,行政机关普遍只享有部分种类的强制执行权,不享有全功能的强制执行权。其制度逻辑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及平衡法治与效率的关系。因此,建议对行政机关的选择性强制执行权予以废除,将海关、税务机关划扣存款、变卖财产的强制执行权收归司法,将妨害非公职人员代履行的行为纳入妨害公务罪的打击范围,并建立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的时效制度。
出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第6期138-148,共11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