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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的刑法教义学解读--从《刑法修正案(十一)》引出的思考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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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纷繁复杂、情形各异的高空抛物行为,依照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不同,可以分为三类,即侵害公共安全型高空抛物、侵害个人权益型高空抛物以及妨害社会秩序型高空抛物。对于侵害公共安全型高空抛物,“不特定且多数人”是界定公共安全的实质标准。对于侵害个人权益型高空抛物,应当可以注重区分该行为类型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以正确适用不同侵害个人权益的犯罪。对于妨害社会秩序型高空抛物,首先高空抛物罪的基本功能应当是扩大犯罪圈;其次高空抛物罪属于故意犯罪,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再次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的基本范围可以通过六种行为类型予以明确规范。最后在寻衅滋事罪与高空抛物罪之中主观目的是两罪的基本区别。在具体认定高空抛物时,应当依照从客观到主观的认定路径,分别明确不同类型高空抛物所构成的具体罪名,并注重利用想象竞合规则处理具有多种法益侵害的高空抛物行为。
作者 盛豪杰
机构地区 安徽大学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57-66,共10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中西比较研究”(17VHJ010)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信息网络犯罪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ZGFYZDKT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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