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般认为,基于长久不变的政策动机,农户承包地在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不能随意变动,但农民的土地承包关系既然以合同关系进行定位,在承包期限、地块位置、承包条件等方面,法律并不禁止双方的合意调整。土地发包方与承包方通过协商一致完成土地的合理调整,既有现行法律制度逻辑的支撑.更有广泛而深刻的农村经济社会基础,一方面可以完成对村集体内各方主体利益的调和,另一方面也能实现对农用地的市场调控。虽然目前该方法在实践中推行仍然有较大的难度,但的确契合了农村改革方向和社会发展现实,值得继续深入探索。
作者
孟光辉
安康
李永坤
Meng Guanghui;An Kang;Li Yongkun
出处
《农村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2期18-27,共10页
Rural Economy
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 “我国蔬菜田头价格剧烈波动的农户种植行为非对称调整策略研究”(编号:71403152)
山东省软科学项目 “2020年后贫困群体界定及管理研究”(编号:2019RKB01611)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