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婚姻自由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婚姻自由即当事人基于其自身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结婚与离婚,不受国家的强制、限制或其他方式的影响。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基本权利,在基本权利概念的演变历史过程中,婚姻自由权亦有自己独特的性质。然而民法典制定的关于离婚冷静期条文,使得原本可以自由离婚的当事人,需要经过三十天的冷静期方能正式离婚,此项规定与宪法婚姻自由基本权利存在冲突,亦不符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出处
《南方论刊》
2022年第1期65-67,82,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