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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中“偶尔”的理解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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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张某(男,15周岁)与刘某(女,13周岁)均为在校初中生,2019年10月经同学微信介绍认识发展为恋爱关系,同年12月,张某来到刘某与汤某(女,13周岁)租住的出租屋,至汤某的房内在汤某床上,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汤某目睹了该过程。2020年1月,张某将刘某带至自己家中同居生活,先后发生性关系十多次,同年3月刘某离开张某家,后双方分手,刘某缀学。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21年第3期48-49,共2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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