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铁路法》的第三次修改发生在铁路现代治理体系建构之际。其修改主旨除了要遵循铁路建设、运营中的公共事务属性与规律,还要注意衡平公益与私益主体间的利益。要积极防范铁路治理中旅客个人信息泄露、铁路安全运营外部环境治理的侵害事件发生;细化铁路旅客个人信息保护操作规程,防范信息泄露风险。同时可考虑恢复铁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限额赔偿规则,增设铁路运输企业追偿权,从治理防范角度强调铁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救济的多元化。
作者
胡卫萍
宋晓峰
王丹
HU Wei-ping;SONG Xiao-feng;WANG Dan
出处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第6期53-57,共5页
Journal of Gansu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
基金
国家铁路局课题《铁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策研究》(KF202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