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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品种侵权认定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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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明某公司为小麦品种“某麦33”的被许可人。公司发现金某公司在擅自销售该品种,故诉请判令金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金某公司辩称,其销售的是小麦商品粮,并未销售小麦种子。法院审理认为,依据证据,金某公司销售了侵权产品,且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当年小麦商品粮价格,应当认定其销售的是“某麦33”小麦种子,故判决金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种子,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出处 《农家致富》 2021年第21期49-4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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