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16个案例作为研究样本,通过对其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梳理发现,“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因其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标准不一,存在过度适用之嫌,从而对公民的信访权这一基本权利造成了不当的限制。故为了保障公民的信访权,应该从四个方面认真考量,包括行为的方式与认定范围,纳入刑法评价的“行政处罚”范围,“严重后果”的衡量因素以及“犯罪主观方面”的审查范围与认定,适度对该条文进行限缩解释,以平衡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之间的关系,避免过度维稳压缩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空间。
出处
《西部学刊》
2022年第2期115-119,共5页
Journal of Weste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