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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适用的调整和重构 被引量:25

Adjustment and Reconstruc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Application of the Crime of Infringing Citizens Personal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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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解释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个人信息的定义应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合法获取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亦应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故意犯罪且相关行为应具有法益侵害具体结果。获得公民知情同意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民知情同意”的效力应当以《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公民最后一次行使同意权的效力为基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应为与公民人格、财产权紧密关联的个人信息自决权。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应根据个人信息对公民个人利益影响的紧密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两个方面综合考量。司法解释应采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分类方式,将个人信息区分为敏感个人信息和一般个人信息两种,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再犯情形的构罪标准进行修改。
作者 刘宪权 王哲 LIU Xianquan;WANG zhe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87-95,共9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与刑法体系的理论创新”(20&ZD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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