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证券法》对于禁止内幕交易制度的修改,本质上仍属于以技术完善为主导,难以根除其内在结构性缺陷,依然无法有效破解光大证券“乌龙指”案这样的实践难题。根本解决之道应是转换立法理念,以维护市场诚信作为规制进路,并据此进行制度重构。任何人不当使用任何对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均应受到禁止,而不论行为人的身份特征以及信息来源乃至是否实际发生交易结果。可能产生的规制过度风险可通过增加法定除外情形的方式予以消除。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78-84,共7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科一般项目“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受害投资者救济法律制度研究”(WYB201612)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我国内幕交易构成要件法律体系研究”(L13DFX02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