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7月司法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临时仲裁制度被增加进来,这无疑是我国仲裁制度进一步完善和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举措。由于我国多年来形成了机构仲裁作为唯一合法仲裁形式的仲裁格局,因此,为了便于临时仲裁制度的落地并且避免影响现行仲裁体系的正常运行,建议我国在仲裁法修改过程中采用建立临时仲裁专章规则的立法形式,在立法中针对临时仲裁、机构仲裁制定两套不同的规则体系即双轨制,并在立法上为临时仲裁的强意思自治性提供保障,为临时仲裁实践提供司法保障,避免临时仲裁陷入程序僵局。同时,我国需要引入"仲裁地"的概念,在规则设计上为临时仲裁长足发展提供行业平台和仲裁机构的良性支持。此外,由于机构仲裁可以在临时仲裁的很多环节提供支持和程序管理服务,尤其是考虑到我国仲裁机构在仲裁程序管理上积累的丰富经验和临时仲裁落地可能面临的机构仲裁相抵触的情形,因此,应在立法上赋予仲裁机构更多的协助临时仲裁的职能,以解决临时仲裁本身的程序僵局问题,赢得机构仲裁对于临时仲裁制度的支持,实现机构仲裁程序管理优势与临时仲裁高效灵活优势的良性结合,促进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的合作双赢。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21年第12期114-119,共6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