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考察秦汉时代"见知故纵""鞫狱不直"罪之内涵,其根本目的是达到"严以治吏"的法治效果。结果,却演变成为"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的严刑苛法,引起了执法倾向的重大改变,背弃了西周以来"疑罪从赦""疑罪从无"的执法原则。不适度地改变"故纵""不直"罪的基本性质,使执法官吏"失入无辜"而"失出更获大罪,是以隶各求自免,竞就深文。"所以,执法官吏从重从严办案,既向朝廷表示忠心,又获得更大之政绩,不但自保,且能得到巨大私利。但是,执法倾向的改变造成社会矛盾激化的恶果。在古代封建社会法制发展进程中,执法倾向的变化,不仅受到政治体制的影响,也受到该历史时代封建帝王自身的才能、品格与道德思想的直接影响,也突出体现了封建社会人治模式的法律文化特征。
出处
《西部学刊》
2022年第1期101-107,共7页
Journal of Weste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