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而来的资本认缴制出现实践困境,受限于公司解散、破产前提下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显然无法完全解决股东恶意利用出资期限期待权利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尤其作为劳动者在面临公司破产困境时,处于弱势地位,其享有的劳动债权很难得到实现。为统一裁判尺度,《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又新增了两种情形。该规定突破了公司认缴制及破产制度下个案债权的保护。但上述条款并未明确债权人基于何种债权性质得以提起股东侵权诉讼并得到法院支持。
出处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1年第17期25-27,共3页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