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推进,如何面对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成了我们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实践细节。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也明确了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相关规则。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前置程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引发不小争议。对于其性质、功能及存在意义的讨论成了学术界讨论的热点。本文在对学界几种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性质认定学说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本身及其性质的思考。
出处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1年第17期142-144,共3页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