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国国内的民商事实体法对惩罚性赔偿的定义基本采取"强调加害人主观恶意+超越实际损害+赔偿功能多样化"的模式,但在国际民商事法律选择和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场合,各国对惩罚性赔偿的识别标准却分歧巨大。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惩罚性赔偿识别标准的确立应分两步走:一是通过比较法方法,将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名义性赔偿、加重性赔偿等近似制度进行界分;二是通过概括方法,将惩罚性赔偿的识别标准总结为赔偿类型的法定性、赔偿形式的附随性、赔偿数额的不确定性三大特点。随着我国民商事实体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逐步认可,未来的涉外司法实践在识别外国法律或判决中损害赔偿的性质时,应当坚持"惩罚性赔偿"的称谓,同时以判决作出地国家的实体法判断惩罚性赔偿之法定性、以外国判决的判项内容判断惩罚性赔偿之附随性、以加重性赔偿的立法目的判断惩罚性赔偿之不确定性。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1期163-171,共9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国际法治研究”(20&ZD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