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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放弃告知义务之效力

Effect of Insurer Abandoning Obligation of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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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险法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依据本款,投保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然而,实务中,有时由于投保人处于强势地位,保险人会对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履行作出妥协。例如,实务中,有保险人与投保人以特约条款约定.
作者 梁鹏 Liang Peng
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第1期73-76,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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