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餐饮服务单位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法律适用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近期,业内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法律适用争论频发。对主张适用“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法律条款的,笔者认为不值一驳。因为食品过保质期并非必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C5持此观点,应是受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0〕14号》第六条第(一)项“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针对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规定的“明知”的.
作者 宁俊
出处 《产品可靠性报告》 2021年第12期37-40,共4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