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查起诉阶段是实现控辩交往有效性的重要阶段,但因检察官客观义务和公诉裁量权存在着应然与实然之差别,阻却了审查起诉阶段控辩交往有效性,权利制约式控辩交往成为构建新型控辩关系之现实所需。控辩交往有效性具有法律解释学之理论基础,应基于沟通理性,通过刑事证据开示机制搭建"共识-异见"交往平台,以认罪机制促成控辩合作关系之共识,以三方审查范式和听取辩护意见的刚性机制消解控辩对抗关系之异见,进而实现审查起诉阶段控辩交往的有效性。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39-44,共6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现实审视与理论解构:我国刑事辩护有效性研究”(项目编号:2020E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