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拉喀什条约》本身没有对制作和提供无障碍格式电影做出规定,相反还将该条约适用的作品形式限定在“文字.符号和(或)相关图示”。但条约第12条“其他限制和例外”允许缔约方在遵循“三步检验标准”的条件下,自行增加新的权利限制。我国应允许利用这一规定,允许“被授权实体”不经中外著作权人许可制作无障碍格式电影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使他们也能欣赏电影,丰富其文化生活。
出处
《中国版权》
2021年第6期9-14,共6页
China Copyright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媒体融合中的版扠理论与运用研究”(19ZDA33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