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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台免责中的“用户信息提供”与“审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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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法院对于互联网平台的注意义务审查要求明显提高。相应地,很多权利人放弃“事先通知”,而径行起诉,理由皆为“平台应知明知”。尤其是这两年,大量同类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讼案件激增,使本来用“通知-删除”规则即可解决的问题,变成了“批量维权”的牟利手段。其中,针对互联网平台的抗辩中,争议最大的即是“究竟提供何种程度的用户信息”和“究竟平台审核到何种程度”,方可认定为有效。
作者 孙磊
出处 《中国版权》 2021年第6期34-36,共3页 China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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