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的修改表明,我国长期实行的“作品类型法定”制度从此改为“作品类型开放”的保护路径。两种模式在世界范围内各有市场,究竟孰优孰劣至今尚无定论。但在2020年《著作权法》已经实施的背景下,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并评估该模式对法院在认定新类型表达时产生的影响,结合适用该法作品定义条款与第九项兜底规定去尝试构建一种审慎、缓和的立场。本文倾向于保护模式的切换应关注时代发展的需要,鼓励创作创造的多元化,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新类型作品预留空间,修法的积极意义值得嘉许。
出处
《中国版权》
2021年第6期46-51,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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