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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管辖法院有效性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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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15年8月,在山东泰安工作生活的高某入职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并被派遣到泰安市泰山区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高某的工作地点为泰山区,并约定劳动争议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8年2月,劳务派遣公司单方面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高某诉至泰安市泰山区法院,劳务派遣公司向该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劳务派遣公司上诉,泰山市中院认为管辖法院约定有效,遂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海淀区法院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20年7月3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泰山区法院审理。
作者 谢炳城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22年第2期52-5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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