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191条洗钱罪作出重大调整,删除了“明知”“协助”等表述,将“自洗钱”单独规定为犯罪,即行为人自己实施上游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前不久,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纪某贪污、洗钱一案,并当庭宣判,以贪污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纪某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60万元。本案系江苏省首例“自洗钱”入罪案。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22年第3期57-5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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