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二重让与的事实类型并不单一,其刑法评价也涉及多种因素。根据行为人移转所有权的行为相对于后一个合同行为发生的时间,可以将二重让与分为先受让型二重让与和后受让型二重让与。对于后受让型二重让与,在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之后,无需再纠结于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而应关注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欺诈手段;对于先受让型二重让与,应重点考察后买受人是否善意以及是否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等因素。不同因素会得出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侵占罪以及无罪等不同的刑法评价。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6期72-79,共8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金
2020年度华东政法大学苏惠渔刑法学研究基金项目“财产犯罪中的财产损失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