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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履行标准的司法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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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6月27日,丁某以其爱人刘某的名义体检,进行了甲状腺彩超检查。体检报告记载甲状腺彩超检查见右叶低回声结节0.8cm×0.8cm。2012年8月至2013年2月,丁某的丈夫刘某作为投保人,以丁某为被保险人分别与七家保险公司签订多份保险合同,累计保险金额198万元。上述保险合同险种均为“人寿终身寿险(万能型)”附带“人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基本保险金额为8万元至30万元不等。
作者 王斓
出处 《判解研究》 2021年第2期177-187,共11页
基金 张文显教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重大课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研究”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 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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