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添附求偿权的产生基础为添附制度,基于该制度而取得或丧失所有权,其本质为不当得利。对于添附求偿权成立要件的判定,关键在于处理好其与强迫得利的关系,以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真正得利。添附求偿权法律效果可分为两个方面:在消极方面,得利人可主张排除以恢复原状为中心的请求权,但失利人存有取回权除外;在积极方面,失利人可主张返还相应的替代价额。此外,对于添附求偿权与其他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套用“补充性原则”或《民法典》第987条所规定的“并存原则”,而要结合不同权利产生基础的差异来判断是择一关系、聚合关系还是竞合关系。
出处
《民商法论丛》
2021年第1期206-228,共23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留学基金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