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价理论是英美法系合同法最为基础的理论之一,通过历史方法来阐明“对价”的真正含义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对价可以是现在的或将来的,但不能是过去的,纯粹的道德义务不能构成有效的对价,其价值是否充分也不重要。英格兰法上的对价理论是独特的,不同于罗马法上的“原因”。对价在买卖中的特殊规则尽管也可以在罗马法和欧洲大陆民法典中找到,但大陆法系的对价规则并不是建立在一条单纯的“对价”原则之上,其强调的是价值的充分性,而英格兰法之对价却与实际价值是否充分无关。对价理论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组复杂的规则,适用于所有的非正式合同,其用于讨论合同的形式问题和作为检验允诺的拘束力的一项标准测试。对价理论被描述为确保合同周全考虑的一种形式,通过它合同双方可以受到保护,免受不谨慎的交易的伤害,但也遭受到了名称误解、虚假对价、适用不统一等反对意见。
出处
《民商法论丛》
2021年第1期277-304,共28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阶段性物权变动与交叉型权利研究(15BFX16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