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是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方式。由于社会资本与农民股东在投资目的、治理能力、利益需求等方面的差异,股东之间的同质化假设被异质化的现实所推翻,如何平衡农民股东与外来投资者的不同利益诉求成为农业公司治理的难题。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后,其土地权益有被社会资本损害的风险,现有的优先股实践虽能体现农民股东的收益权,但尚无法捍卫农户最核心的土地权益。因此,宜从类别股的分类表决中构建农民股东的特别表决权,尤其是涉及公司对土地经营权可能进行处置的事项。
作者
吴越
蒋平
Wu Yue;Jiang Ping
出处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70-77,共8页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乡村振兴与小城镇协同创新及特色发展的战略与实现路径研究”(20&ZD165)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