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李明、王宁和张帅系某职业学院的同班同学,2018年7月毕业后,3人同时应聘到某公司上班,与用人单位分别订立了5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7月,3人又同时与该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然而,3人离职时的经济补偿金却完全不同。其中,用人单位向李明支付了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向王宁支付了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张帅则分文没有。这3个人进公司的时间相同,离职的时间也相同,同一个工作单位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却有三种不同的待遇,这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吗?
出处
《中国工会财会》
2022年第1期54-55,共2页
Finance & Accounting of Chinese Trade Un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