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山西省政府日前发布《山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不得挖掘道路敷设地下管线。根据《办法》,在中心城区不得规划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在其他地区规划新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得在穿越其他城市地下管线时形成密闭空间,且距离应当满足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建设,不得危及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
出处
《建筑技术开发》
2022年第2期66-66,共1页
Buildi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