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捕诉分离”案件中,由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分属于不同的检察部门负责,客观上导致侦查活动存在一定的“监督盲区”,这既不利于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的有效开展,也不利于侦查监督力量的有效整合,同时也不利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通过在“负责逮捕的检察院”与“负责起诉的检察院”之间建立“双向通报”机制,明确各自在不同办案环节的职责,重点解决“捕诉分离”案件中侦查监督工作出现空白的问题。
作者
陆力强
曹纪元
郭膳溥
LU Li-qiang;CAO Ji-yuan;GUO Shan-pu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39-41,共3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基金
2020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捕诉一体”背景下侦查监督的理念更新与实践(项目编号:GJ2020D1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