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个人信息的商品化利用越来越普遍,个人信息侵权案件频繁发生。基于此,民法典将个人信息置于人格权一编中并加以细化。然而,现行个人信息侵权举证模式已不适应时代发展趋势,从而在实务中出现了信息主体举证难度大、争讼双方利益失衡、维权成本加重的问题。为完善我国的个人信息侵权举证责任制度,遏制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发生,应从设立三元归责原则、采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理论、引入公益诉讼制度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46-49,共4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基金
2020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研究”(项目编号:20BFX10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