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相关制度的完善,体现了对原有法律体系的继承和发展;同时,增加了居住权、土地经营权,体现了《民法典》对传统用益物权理论的巨大的创新;对居住权制度构建的谨慎,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的回避,以及对动产用益物权的保留,体现了《民法典》用益物权体系存在一定局限,仍有很大需要完善的空间。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58-62,共5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