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究竟是否能够具备法律主体资格,是人工智能时代法学界的重要命题。因人工智能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含量有所不同,其法律主体资格自然不可一概而论。文章对不同类型的人工智能分别进行讨论,提出不应赋予弱人工智能以法律主体资格,其依然是物,而强人工智能有成为法律主体的可能性,权利设置也具有法律上的有限性。同时对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问题提出保护措施与制度规范,为我国大力发展人工智能的强国战略扫清法律难题。
出处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第6期82-87,共6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arbin Normal University
基金
河南省法学会法理法史学研究会一般项目“紧急状态下个人隐私权的限制与保障”(20HNFLFSS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