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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主体类型下董事责任司法适用的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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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贝利和米恩斯1932年提出著名的“两权分离”公司理论和公司治理现代化、跨国公司不断壮大发展,在现代公司的组织结构中两权愈加独立分离,公司机关分化局面形成,公司经营管理权由股东会过渡到董事会,即公司治理经营从股东会中心主义逐渐转成董事会中心主义。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会(本文不区分股东会与股东大会)是我国公司的权力机构。
作者 吴超琪
出处 《上海商业》 2022年第2期147-149,共3页 Shanghai Business
基金 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 不同主体类型下董事责任司法适用的调查研究(项目编号:04M202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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