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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IPTV限时回看业务法律性质之认定

On the Legal Nature of IPTV Time Limited Review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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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传播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具体的行为特征为依据。首先,IPTV限时回看业务的运营商并非仅提供技术设备,其还向用户提供录制并限时存储在视频服务器中的电视节目内容,这并不符合技术中立原则。其次,IPTV限时回看业务亦不具备转播行为所要求的同步性,不构成转播。最后,IPTV限时回看业务的提供主体是广播组织,以及政策、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因素不能影响对IPTV限时回看业务法律性质的认定。IPTV限时回看业务具备使用户在一定时间内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赏节目这一交互式传播特征,应当将其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另外,基于利益平衡及政策方面的考量,由广播组织、权利人等相关利益主体在事前对权利的行使与利益划分进行合同约定与平等协商,最为妥当。
作者 纪孟汝 JI Mengru
出处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2年第1期29-34,共6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RADIO & TV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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