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如何适用做了具体规定(以下称之为"试用期条款"),包括了《劳动合同法》的第十七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三十九条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试用期条款体现了劳动部门法以倾斜保护劳动者为目的的立法取向,却因为立法的疏漏,给用人单位通过合法的形式侵犯劳动者权利留下了缺口,造成了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条款的现象。本文针对《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条款的滥用现象及滥用原因进行了论述,提出通过立法提升试用期工资的解决对策,并就该对策的意义进行分析,以期解决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条款滥用之问题。
出处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1年第20期45-47,共3页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