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的《行政协议司法解释》适当地扩大了行政协议范围,补充和完善了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制度的不足与空白,丰富和发展了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制度。但行政协议行政性和契约性的双重属性仍使其在司法审查中充满复杂性和争议性。界定好行政协议既可以降低学术界对行政权扩张的担忧,又可以为行政协议纠纷的解决提供明确有效的路径选择。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仍存在对行政协议定性不清、行政协议的司法认定标准不统一、行政协议类型存在争议等问题。对此,笔者认为明确行政协议性质的同时,统一行政协议的司法认定标准,以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为基础认定行政协议;完善行政协议类型,并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尊重既有法定边界的同时引入比例原则,结合其主体、意思、目的、内容等要素具体分析其是否符合行政协议的定义标准,从而更好地解决行政协议纠纷。
出处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1年第21期74-76,共3页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