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这项制度并不为人所熟知,而是以一种“鸭子凫水”的隐性方式运作和发挥作用。直到201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才使这一制度的运作从幕后走向台前,成为“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一项显性制度安排。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22年第5期39-40,共2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