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协调了《民法典》中所有权制度与婚姻家庭制度等制度,解决了《民法典》中所涉的居住问题.《民法典》居住权制度发挥着社会保障、经济促进和伦理价值稳固的重要社会功能.在居住权制度的社会功能中,既包含因居住权的立法目的和制度设计而具备的直接功能,亦涵盖其与其他制度对接而衍生的间接功能.在实践中,居住权制度会产生一定的社会道德风险、子女养老积极性降低和居住权人生活不便等社会风险.居住权制度产生的社会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会减损居住权的制度价值,影响居住权制度社会功能的发挥.《民法典》实施中要注重发挥居住权制度的社会功能,防范其社会风险,实现保障弱势群体居住利益和“住有所居”的立法目的.
作者
付子堂
付承为
Fu Zitang;Fu Chengwei
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1期1-12,共12页
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法理学研究70年回理与评析(1949-2019)”(19AFX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