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应税行为被撤销后能否申请退税以及如何退税的问题一直困扰着税务实践。税收程序法中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税收实体法也因税种不同而规定零散,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之间又无法有效地衔接和协调,引发法律适用的难题。税务机关为规避法律风险将立法不足的法律漏洞等同于拒绝退税的执法逻辑和法院类案异判的司法现象,提醒人们应从理论层面对此问题进行反思。旨在追求税收公平的实质课税原则,在实践中被异化为国库本位的思维范式,重征轻退的现实操作导致税收利益与个人利益失衡;旨在追求权利保障的税收法定原则,在实践中陷入僵化适用的困境,片面强调退税法定导致保障纳税人财产权的理念被架空。回归税法原则的本质,可以从根本上推动纳税人退税权保障的体系化,在当下启动弥补法律漏洞的民法与行政法衔接机制,注重不同类型退税程序的差异化处理三个维度为应税行为被撤销后的退税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出处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02-108,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