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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七点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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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11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第88号公告,公布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配套执行的《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水运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单项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2019年第46号、2019年第229号、2020年第137号同时废止。
机构地区 济南海关 天津海关
出处 《中国海关》 2022年第1期38-3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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