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盟法院为认定"向公众传播行为"而提出的"新公众标准"是误读《伯尔尼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指南》的结果,虽经欧盟法院的限缩性解释,也与国际条约不符。根据"新公众标准"为"深层链接"定性的做法,混淆了对传播权的保护和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也混淆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界限。我国不应移植和参考"新公众标准",而应以相关行为是否产生了新的"传播源"为标准,对各类传播行为做出精准的判断,特别是正确认定提供"深层链接"行为的性质。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11-124,共14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媒体融合中的版权理论与运用研究”(19ZDA33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网络游戏产业良性发展的版权保障研究”(19YJA820004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