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的条件和方式,并且允许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以再转让、互换或者抵押。这一规定是农村土地管理立法的最新成果和重大突破,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入市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公益性建设用地、宅基地有着不同的用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交易、入市合同的签署、入市合同的履行等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风险。
出处
《中国公证》
2022年第1期17-25,共9页
China Notary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