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406条确立了抵押物转让新规。新规摒弃了我国一直奉行的立法限制主义,转而以抵押转让自由主义为取向。第406条的但书,司法解释对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区分未将与已将约定登记,分别发生与不发生物权效力,并不影响发生债权效力。抵押物转让需要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抵押规则。结合合同编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制度,探索规定涤除权规则来保护买受人利益。
作者
李国际
王昌稳
周若愚
LI Guo-ji;WANG Chang-wen;ZHOU Ruo-yu
出处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2期90-94,116,共6页
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