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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体间性”到“交往理性”:哈特与哈贝马斯的法律观比较

From“Intersubjectivity”to“Communicative Reason”:A Comparison between Hart and Habermas’Legal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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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内在观点是哈特法律理论的核心,蕴含法律的主体间性,但不足以使法律具备合法性。交往理性法律观以普遍商谈理论为进路,通过语用学条件的预设、生活世界的导入、事实性与规范性的界分,逐步推导出具有正当、合理、可接受性的合法之法,从而超越了法律内在观点的理论局限。交往理性法律观认为,法律的制定者即法律的承担者,合法之法凝聚着普遍共识,是实现社会整合的必由之路。
作者 袁俊宇 YUAN Jun-yv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6期1-7,共7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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